商场宠物寄存属于什么范畴?
谢邀。 这个问题,涉及几个法律关系,我分别谈一下我的看法。
1、消费者和商场之间的关系——保管合同 《合同法》对保管合同的规定比较简单,但并不影响当事人约定其他条款来补充。所以,我认为,虽然消费者和商场没有专门的保管合同,但是,如果消费者将宠物交给商场代为看管,并向其支付费用,则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
2、消费者和超市工作人员之间的纠纷——职务代理 上述关系成立后,因保管合同是诺成性合同,不依赖实践而成立,故只要履行了告知义务,商场即完成了合同的义务;随后,消费者基于保管合同要求赔偿,则构成表见代表,由商场承担赔付责任。
3、第三方和商场之间的纠纷——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本案中,由于超市员工不是商场的工作人员,他们的行为就属于无权代理,他们向第三方收取的费用,就应该认定为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至于给第三方造成的损害,因为商场并不是委托人,所以他们应该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是结合本案,从法律关系的角度给出的建议。但是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可能还有更多的因素值得考虑。比如,第三方是否有证据证明他的损失是因为宠物的逃跑导致的(因为商场在管理上存在瑕疵)?又如,他支付给商场的租金是否过高,或者是否违反了当地关于租赁房屋的限高价?再如,商场和超市的员工是否有明确划分职责的范围?这些问题的答案,可能会影响商场最终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