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证明在哪儿办?
根据《畜牧法》以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动物检疫实行申报制度。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屠宰加工、运输、销售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检疫申报的主体,应当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定的时限内向所在地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所属报检点申报检疫,并主动配合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动物检疫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动物检疫申报点、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公开检疫对象、检疫程序、检疫申报时限、检疫申报地点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定的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等相关信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接到申报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派出官方兽医到申报点或指定地点实施现场检疫,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检疫申报点或者官方兽医不能当即答复申请人,需要向上级请示、协调和沟通之后答复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在当地规定的时限内不申报检疫的,其饲养的动物将不被实施检疫。